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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察 与民同行|行政检察职能全知道

时间:2024-07-08

来源:本站

作者:海林发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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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您知道什么是行政检察吗?

行政检察是人民检察院“四大检察”法律监督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促进审判机关依法审判和推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双重责任,承载着解决行政争议、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使命。所以行政检察起着“一手托两家”的重要作用,既监督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二、行政检察的职能有哪些?

职能一 对行政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如果您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认为法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等审判人员存在以下问题时,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判决或者裁定有错,但不适用再审程序改正;调解不是双方自愿或者调解协议违法;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决定是否受理提起的诉讼;诉讼中止或者终结违法;超过法定审理期限;对当事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违法;送达程序违法以及其他违法情况。

职能二 对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如果您遇到下列情况,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人民法院拒绝再审请求,或者超过规定时间未做出决定,但您认为之前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实有错;您认为再审的行政判决或裁定存在错误。

职能三 对行政执行活动的监督

如果您认为行政执行活动中存在以下问题,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提级管辖、指定管辖或者对管辖异议的决定违反了法律规定;裁定受理、不予受理、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恢复执行、执行回转等违反法律规定;变更、追加执行主体的决定错误;采取财产调查、控制、处置等措施的决定违反了法律规定;执行裁定、决定等存在其他违法情形。

职能四 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的监督

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时,如果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进行改正。

职能五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行政争议是指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针对特定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包括是否适当)而引起的争议。解决这些争议是行政诉讼法中"解决行政争议"的主要目标之一。检察机关通过调查核实,澄清争议的基本事实和申请人的实际诉求,运用抗诉、检察建议、公开听证、司法救助、释法说理等多种手段,化解争议,避免程序上的空转,推动案件的解决。

职能六 行刑反向衔接

行刑衔接是指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配合。它包括行政执法机关将涉嫌犯罪案件移交给司法机关的正向衔接,以及司法机关将行政处罚案件移交给行政执法机关的反向衔接。这是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加强合作、共同推动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不起诉并不等于不处罚。如果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某案,但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会提出检察意见并将案件移送给相应的行政主管机关处理。

三、群众向检察院申请行政诉讼监督的具体情形有哪些呢?又该如何申请呢?

(一)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诉讼监督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的;2、认为再审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3、认为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4、认为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二)申请行政诉讼监督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监督书

2、身份证明

3、相关法律文书

4、相关证据材料

(三)申请行政诉讼监督期限

申请监督有期限,六个月要记心间。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前,应当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的,当事人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在再审申请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在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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