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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推动侦查监督工作创新发展

时间:2019-06-05

来源:海林市人民检察院

录入:黑龙江省牡丹江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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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推动侦查监督工作创新发展
 
侦查监督科副科长  曾洪艳
        检察机关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侦查监督权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三项职责。侦查监督工作处于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前沿,对检察机关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重要意义。面对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司法改革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侦查监督工作既然站在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起点,就应该突出审前程序的引导把关,既规范引导侦查取证,也高效开展监督。
一、当前侦查监督工作存在问题
(一)实体监督为主,程序监督为辅。侦查监督工作以审查逮捕为重中之重。长期以来,侦查机关移送哪些材料,侦查监督部门便审查哪些材料,书面审查成了主要工作方式,就案办案,对于侦查过程合法与否的监督少,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监督工作滞后,监督工作不全面。
(二)事后被动监督为主,事前和事中监督为辅。司法实践中,侦查监督部门通常都是通过书面审查案卷材料的方式实施监督的。侦查监督办案人不参与侦查过程,对侦查办案过程参与的少,导致有些问题不能及时发现,而有些违法侦查行为很难在案卷材料中有所反映。在审查批捕过程中发现侦查行为违法后,也只有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纠正违法的方式予以监督,具有严重的事后性和被动性。针对检察机关提出的纠正,侦查机关不及时纠正的,检察机关往往只是采取督促的方式,监督效果差。
(三)静态监督为主,动态监督为辅。监督工作应以全面掌握侦查活动为前提。当前,侦查机关独立办案,独立行使侦查权。侦查监督部门办案以阅卷主要办案方式。检警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其实是各自独立工作。侦查监督部门不参与动态侦查活动,侦查监督实质是阅卷监督权,不能充分发挥监督工作职能。
二、新形势下如何推动侦查监督工作创新发展
(一)要更新司法理念,增强应对能力。要强化开放、创新意识,进一步提高监督刚性,避免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证据、重配合轻监督等情况。在监督方式和办案手段上主动适应新时期侦监工作要求。针对犯罪呈动态化、职业化、组织化、智能化、网络化等新特点,要在技术、装备等保障措施上逐步完善,逐步提高侦监工作的效率和科技含量。
(二)要加强队伍建设,提升监督能力。要进一步优化队伍结构,缓解案多人少矛盾,在科学测算、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调配充实办案人员。加大人才培养力度,造就符合专业化、职业化要求的侦查监督人才,把培养专家型、技术型的办案骨干作为业务建设的重点来抓。
(三)要转变监督方式,提高监督实效。要做到“四个转变”:即从“阶段监督”转变为“全程监督”,从“个案监督”转变为“全面监督”,从“事后监督”转变为“同步监督”,从“单独监督”转变为“合力监督”。
(四)要提高办案质量,强化监督保障。要审慎办案,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确保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提升案件质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保证侦监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形成公检法常态联系机制、多部门衔接机制、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延伸监督触角。
三、侦查监督工作的创新发展途径
(一)顺应诉讼制度改革
一是更加突出审查逮捕的司法审查属性,坚持客观公正中立的立场,以理性思维、平和态度对待每一个案件,始终做到依法审查逮捕。
二是坚持无罪推定、证据裁判,更加严格准确把握逮捕的证据条件,确保批准逮捕案件有已经查证属实的证据,并能够达到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标准,改变以往存在的“协调逮捕”“风险逮捕”“以捕代侦”等违背法律的做法。
三是更加注重证据合法性审查。逮捕证据标准虽然低于公诉、审判的标准,但对证据合法性的要求是一致的。在审查逮捕中,对于非法证据要坚决依法排除,审查逮捕期限内不能排除非法取证嫌疑的,也不能作为逮捕的依据。  
四是更加注重审查逮捕程序的司法化、正当化。从价值追求讲,诉讼结构的司法化、正当化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审查逮捕也不例外。只有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对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当逮捕充分发表意见,逮捕决定才是公正的、正当的。只有听取各方意见,才能做到全面审查证据,有效防止错捕。从办案人员的办案风险讲,只有严格认真遵循法定审查程序,才能说尽到了审查责任。因此,在审查逮捕中,要本着对法律、对犯罪嫌疑人和对自己负责的态度,依法认真讯问犯罪嫌疑人,高度重视、认真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五是更加注重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的审查,努力减少不必要的逮捕,这既是逮捕比例性原则的要求,也有利于降低错误逮捕或者捕后无罪处理的风险。
(二)检察引导侦查的监督机制。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中,检察机关是审前程序的主导者。检察机关应引导、介入侦查。同时,应强化侦查监督。检察机关加强对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引导及法律监督:
一是建立紧密衔接的捕诉关系。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分别负责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共同担负指控犯罪和诉讼监督的职能,均为侦查程序的把关者和监督者。为了加强内部制约,同时避免检察官的角色冲突,应坚持捕诉分设、健全捕诉衔接工作机制。
二是建立共同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机制。在侦查过程中,捕诉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和工作联动,捕前共同介入侦查,引导监督侦查取证工作,为提高案件质量打下坚实基础。
三是建立跟踪非法取证的监督机制。对可能出现非法证据风险等案件,侦查监督部门要及时通报公诉部门,便于公诉部门提前应对。
四是建立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的制度。公安机关就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有助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活动,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在我国警检分立的警检关系模式下,公安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是主动将审查关口提前并主动寻求监督与制约的体现。
(三)探索审查逮捕新模式。逮捕是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是对公民权利的重大干预,涉及人身自由等重要权利,强化司法化审查,这是基本要求。推动审查逮捕诉讼化需要采取相应措施:
一是建立批捕听证审查机制,加强听取犯罪嫌疑人和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逮捕诉讼化的核心是兼听各方意见,公正地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二是逐步扩大探索公开审查的范围,将公开审查与讯问相结合,甚至代替讯问的途径,强化公开审查笔录的效力,优化审查逮捕意见书的制作。
三是建立配套制度。与公安、司法行政机构加强协商,完善审查逮捕阶段的法律援助机制,提高审查逮捕案件的有效辩护程度。充分保障检察官依法独立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体现司法的独立性和亲历性。
(四)多举措强化立案监督工作。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刑事立案监督的主要任务是检察机关通过及时发现和纠正公安机关有案不立和违法立案的行为,依法、准确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一是建立信息联动机制,加强检察机关各部门间信息的沟通配合和线索移送,打造立案监督线索信息库,实现信息的有效联动。
二是建立平台共享机制,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侦监部门通过登录公安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实地走访、查阅接出警登记和案件受理登记台账等方式,对公安机关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在派出所设立检察官办公室或信箱,接收当事人对派出所刑事立案中存在问题的意见。
三是加强两法衔接,着力破解监督瓶颈。多举措加强两法衔接工作,发现立案监督线索。梳理“行业规范”,按环节、按种类勾勒出制度框架。摸底“监管现状”,与动检局、食药部门等行政执法部门召开调研座谈会,从实然层面了解监管现状。做好“证据转化”,为完善证据对接,明确指导意见。
总之,新形势下侦查监督工作应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己任,积极改变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机制,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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