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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实现公诉案

时间:2019-06-05

来源:海林市人民检察院

录入:黑龙江省牡丹江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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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应“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
实现公诉案件简易程序简化审新机制
 
  公诉科副科长  刘玉新
        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深入,实践中,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案多人少”的问题越来越凸显,每名办案人既要办理简易程序的案件,又要办理普通程序的案件,导致办案力量分散、办案效率低。由于普通程序案件相对疑难复杂,办案人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尤其“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推行后,办案人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普通刑事案件上,对简易程序案件花费精力少,较难发现简易程序案件中的瑕疵证据和非法证据以及侦查过程中的程序问题,就使得简易程序案件不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办结且社会效果不佳。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实现庭审实质化改革的背景下,整合现有办案资源,确保将主要精力及力量用于重大、疑难普通刑事案件办理上。实现公诉案件的繁简分流显得尤为重要。推进公诉案件繁简分流,应是在遵循客观规律和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关键是要确立科学的繁简案件的划分标准和差异化的案件审查规则,目的在于复杂案件与简易案件适用不同的审查规则,达到简易案件快速办理,继而提升案件质量和效率。
在实践中,结合我院公诉案件的实际情况,重点解决好“分”和“简”的两个关键问题。成立一个简易案件办案组,确定该组由三名成员组成,一名员额检察官、一名辅助人员、一名熟练系统操作的书记员。为了提高办案效率,该组采取明确分工的工作方式,员额检察官由辅助人员协助其负责实体性工作,包括阅卷、提审、拟制文书、出庭支持公诉、裁判结果审查、对侦查和审判进行监督等;书记员负责程序性工作,包括录入系统、输入输出文书、通知嫌疑人、被害人、装订副卷等辅助工作。两名成员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当员额检察官阅卷、提审时,书记员则同时依法告知当事人所拥有的权利义务;当员额检察官拟制文书、出庭支持公诉时,书记员则操作系统,输入输出文书。这样在办案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能做到无缝衔接,不会出现时间段的真空地带,真正高质高效的办理案件。由该组专门办理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轻微刑事案件,如危险驾驶案、轻伤害案件等;对一些法定刑虽然符合上述条件,但基于案件性质和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因素的考虑,则不由该组办理,例如暴恐邪教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等。
在程序上实行繁简分流、专人办理,而且从侦查、审查起诉、到出庭公诉三个方面进行了探索。
在审查起诉时,创新制作“表格式”审查报告,针对审查报告的制作在审查起诉工作中耗费时间最多的问题,对传统的审查报告进行创新和简化。一是保留案件基本情况。包括案由、受案时间、结案时间、嫌疑人基本情况、基本证据、承办人意见等。二是在新的证据要求和刑事政策下,增加了案件的程序性审查,包括强制措施审查、侦查手段是否合法、排除非法证据、审查瑕疵证据等。三是简化了证据的详细摘录,减少了大量的文字录入工作。同时在保留了共性项目的基础上,增加个性项目,充分考虑个案情况,使表格的设计更为合理。例如危险驾驶类案件,“表格式”审查报告增加了对血液的采集方式、封存、送检过程,呼吸式酒精测试的结果,血液酒精含量鉴定的程序等方面的审查;盗窃类案件的物价鉴定是否符合相应规定、扣押的与本案无关的物品是否返还、现场勘察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等。经过实践检验,传统类审查报告的制作时间大概在7日左右,而“表格式”审查报告基本2日就能完成。同时能够发现案件中存在的程序性问题,保证案件质量。
在引导侦查取证方面,为了与侦查机关做到有效衔接,避免此类案件出现瑕疵证据进而影响诉讼,由公诉科负责人针对这几类案件对侦查机关办案人进行授课式讲解,并将“表格式”审查报告中有关程序性的审查内容与侦查机关共享,实现对公安机关的引导侦查取证。通过授课与共享“表格式”审查报告,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均表示,按照“表格式”审查报告的审查内容进行侦查,更能有的放矢,效率更高,而且更加提高侦查质量,纠正了以往的程序性瑕疵,像“照单抓药”一样方便快捷。
在庭审模式上,保障被告人基本权利的同时,也需要做到相应的简化。“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在繁简分流的基础上制定的,只有做到“简案快办”,才能保证“难案精办”。才能真正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因为此类案件被告人自愿认罪,且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所以此类简易程序案件在庭审中,在保障被告人权利的同时,也省略了一些重复性工作。对此类案件建议法院集中开庭审理、集中宣判,以做到时间的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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